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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3
云南省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审计厅文件 云人社发〔2022〕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云南省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审计厅反映。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审计厅 云南省审计厅 2022年9月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审计专业人员高级审计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审计领域职称制度改革,客观评价审计专业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全省审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审计事业发展,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9号)、《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 第二条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正高级两个级别,名称分别为高级审计师(副高级)和正高级审计师(正高级)。 第三条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采取评审方式。 第四条按本《标准条件》规定,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直接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符合本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申报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应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高级审计师,应取得有效期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4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6年。 (二)申报正高级审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审计师(或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第八条县(市、区)及以下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条件,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 (一)系统掌握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 (二)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负责组织和指导某一个单位、部门或专业的审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审计师及其他审计专业人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完成审计项目任务。 (三)具备较强的审计职业判断能力,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防控、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促进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咨询,有效推动提高某一个单位、部门的审计监督和风险管理水平或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 (四)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具有担任审计项目的主审或组长职责的工作经历6次以上,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主审或组长的项目,获得省级以上优秀审计项目1项以上,或地(市)级优秀审计项目3项以上,或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查办案件的重要依据2项以上。 2.担任主审或组长的项目,所反映揭示的问题、提出的建议意见等对工作有指导意义,被省政府或审计署等采用1项以上,或被省级审计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地(市)级政府等采用3项以上,或被地(市)级审计部门、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县级政府采用5项以上,或被审计单位、委托单位采用6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3.在提供审计服务及担任审计项目复核等审计工作中,所反映的典型问题、揭示的重大风险等有指导意义,且意见被釆纳4项以上。 4.参加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专案、相关国家审计的专项工作2次以上,且个人工作成绩突出。 5.独立完成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典型案例编撰、电子数据审计实用工具开发等2项(篇)以上,且在实际工作中被推广使用。 6.作为主要执笔人,参与制定本系统地(市)级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审计发展规划、内部稽核风险防控规程等2项以上,并经批准实施或被推广使用。 7.与上述条件相当,工作业绩突出的。 (五)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研究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撰写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2篇以上。 2.独立撰写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教材等1部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级以上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地(市)级研究课题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鉴定,对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性、应用性和前瞻性的作用。 4.县以下人员,围绕本地区、本行业审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撰写有一定水平的审计专项调查报告、审计管理办法、审计先进经验或理论创新成果等4项(份)以上,并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5.与上述条件相当,取得推动工作发展的较大成果。 第十条正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 (一)系统掌握和应用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把握审计工作规律和发展趋势。 (二)政策理论水平高,审计工作经验丰富、业绩突出。具备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问题的职业判断能力,能够领导、指导某一个行业、区域、单位或部门的审计工作,组织、管理、主持完成大规模审计项目,推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达到良好水平。 (三)具备较突出的创新能力,能够提出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审计理论建议或将前沿技术应用于审计工作实践,有效发挥审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 (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审计人才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在审计专业人员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能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效指导审计专业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五)取得高级审计师或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具有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审或组长职责的工作经历8次以上,且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主审或组长的大中型审计项目,获得省级以上优秀审计项目2项以上,或地(市)级优秀审计项目4项以上,或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查办案件的重要依据3项以上。 2.担任主审或组长的大中型审计项目,所反映揭示的问题、提出的建议意见等对工作有指导意义,被省政府或审计署等釆用2项以上,或被省级审计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地(市)级政府等采用4项以上,或被地(市)级审计部门、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县级政府采用6项以上,或被审计单位、委托单位采用8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3.在提供审计服务及担任的大型审计项目复核等审计工作中,所反映的典型问题、揭示的重大风险等有指导意义,且意见被采纳6项以上。 4.参加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专案、相关国家审计的专项工作3次以上,且个人工作成绩突出。 5.独立完成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典型案例编撰、电子数据审计实用工具开发等4项(份)以上,且在实际工作中被推广使用。 6.作为主要执笔人,参与制定省级或大型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操作规程或审计工作制度、审计发展规划、内部稽核风险防控规程等3项以上,并经批准实施或推广使用。 7.与上述条件相当,工作业绩十分突出的。 (六)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取得高级审计师或高级会计师职称后,研究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撰写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3篇以上。 2.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且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1篇以上。 3.主持完成国家级审计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省级研究课题2项以上,或地(市)级研究课题3项以上,并通过课题验收鉴定。 4.县以下人员,围绕本地区、本行业审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撰写有一定水平的审计专项调查报告、审计管理办法、审计先进经验或理论创新成果等5项(份)以上,并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5.与上述条件相当,取得推动工作发展的重大成果。 第五章 特殊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对不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条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但工作业绩贡献突出,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十条规定的正常评审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两名在职在岗的正高级审计师或正高级会计师推荐,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审计师以称。 (一)获得国家级奖励1项以上或省(部)级奖励2项以上。 (二)担任主审或组长的审计项目,其审计成果或审计要情等对重大案件的办理有突破性重要作用。 第十二条符合其他特殊申报评审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对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学术不端等行为实行“零容忍”。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通过考试取得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即具备助理审计师职称;通过考试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即具备审计师职称。 第十五条鼓励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通过考试作为专业能力评价的参考,但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取得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且未参加审计职称评审,后续首次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的,自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之日起5年内可以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 第十六条具备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以上资格,在审计相关工作岗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可以视作符合《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符合条件人员相应参加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评审通过人员在晋升高一级职称时,同级别职称资格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十七条对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申报条件中要求的从事与审计师(高级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年限是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年限。 第十八条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解释: (一)本《标准条件》所称业绩成果和研究成果是指从事本专业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同一成果获多次奖励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项目(课题)一般应为已完成的项目(课题)。涉及奖项的,指在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以获奖证书为准)。项目及奖项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标准条件》涉及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或出版学术著作的,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或取得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不含增刊和论文集发表的论文)。 (三)本《标准条件》中,“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是指在审计及相关合规、稽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岗位工作;或在会计、经济、统计、工程或教育科研等岗位工作,且有相关审计实践经验。 (四)本《标准条件》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级。 (五)本《标准条件》中,“县以下人员”包括在县(市、区)及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本《标准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标准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标准条件》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云南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标准条件》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审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2年9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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